现阶段,随着社会的发展,我国的城市化建设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,人防工程的面积在不断地增加,有效地提高了城市防护能力,但是同时也为人防工程管理工作带来了严峻考验。文章介绍了部分城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探索以及发展趋势,分析了当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,并提出几点做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建议。
保密和公正性要求:机构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不相关联,并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。
3.3 重视民防工程维护管理
建设防空工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防空袭,落实防护要求,提升防空工程建设质量至关重要。因此,必须严格落实防护要求,确保防空工程建设质量关,为“两防一体化”提供安全的避难场所。目前人防工程普遍存在“重建设、轻管理”的问题,防护设备出厂、安装时均由机构,并且人防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才能使用。为此,国家防办制定了 RFJ05—2015《防空维护管理技术规程》。各地在重视人防工程建设的同时,也应加强平时的维护管理,建立定期维护管理的机制、保证维修养护经费的落实、成立的维修养护队伍,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完好。
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存在的问题
2.1 维护主体不清晰
,根据《防空法》* 25 条的规定,公用人防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,由有关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工作,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。根据国家人防办 2001 年颁布的《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》*六条的规定,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要划分为:防空工程、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,由防空主管部门负责;有关部门的防空队、救护、物资储备等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,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;公用或者单位(个人)的防空地下室,由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隶属单位(个人)负责;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防空工程主体结构、防护设备设施,平时主要风、水、电、暖、通信和消防系统,由防空主管部门负责;其余设备设施如装修、照明等,由使用单位负责。从上述规定和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,由投资兴建的人防工程,其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为人防业务管理部门,这一点比较明确,其维护管理责任一般能够落实;由企事业单位资兴建的人防工程,由于其平时使用人和受益人比较明确,在的监督下,其维护管理责任一般也能够落实;但是对“结建”人防工程,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进行明确,一直以来,关于人防工程的产权问题,各方都有很大的争议。
*二,《某省防空工程管理规定》*二十九条规定:“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,已开发利用的,由使用单位负责”。但是由于其原始投资人(开发商)往往会将工程变相出售,使其实际使用人和投资人变得分散而复杂,且监督管理难度较大,其维护管理责任往往很难落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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