门窗气密性
门窗的气密性是指门窗边缘能防止外界气流穿透的能力的强弱。
人防设备维护和保养,关键是要克服“重新建轻管理,重使用轻维护”的思想,坚持人防工程的平战结合,明确管理责任。做好人防工程的管理与维护工作,才能确保人防工程平时发挥经济效益,战时发挥战备效益。
机构能力要求: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活动相适应的能力。
1、管理体系连续运行5年以上,并能够证实运行持续有效。组织体系设置合理,规章制度健全,具有与开展相应业务相适应的人员、场所及仪器设备。
2、具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全项能力和关键原材料、防护设备功能相关能力。
3、具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,有健全的技术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,严格有效的执行建设方委托制度,工作管理实现信息化。
4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认定条件的要求,保证工作的科学、立、诚信和公正。
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存在的问题
2.1 维护主体不清晰
,根据《防空法》* 25 条的规定,公用人防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,由有关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工作,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。根据国家人防办 2001 年颁布的《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》*六条的规定,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要划分为:防空工程、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,由防空主管部门负责;有关部门的防空队、救护、物资储备等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,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;公用或者单位(个人)的防空地下室,由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隶属单位(个人)负责;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防空工程主体结构、防护设备设施,平时主要风、水、电、暖、通信和消防系统,由防空主管部门负责;其余设备设施如装修、照明等,由使用单位负责。从上述规定和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,由投资兴建的人防工程,其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为人防业务管理部门,这一点比较明确,其维护管理责任一般能够落实;由企事业单位资兴建的人防工程,由于其平时使用人和受益人比较明确,在的监督下,其维护管理责任一般也能够落实;但是对“结建”人防工程,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进行明确,一直以来,关于人防工程的产权问题,各方都有很大的争议。
*二,《某省防空工程管理规定》*二十九条规定:“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,已开发利用的,由使用单位负责”。但是由于其原始投资人(开发商)往往会将工程变相出售,使其实际使用人和投资人变得分散而复杂,且监督管理难度较大,其维护管理责任往往很难落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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